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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理 案 件 通 知 书

发布时间:2016-02-29 10:26:06


你(单位)与 一案,经本院审查后予以立案受理,本院决定由 庭法官 承办(与 庭法官 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请你(单位)按本院指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到庭参加诉讼。为确保诉讼顺利进行,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如对本案的管辖有异议,须在答辩期间内提出,逾期则视为放弃。

二、原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自动撤诉处理。

三、在离婚诉讼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的,如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四、离婚诉讼当事人离婚后,发现对方在离婚时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的,当事人应在发现之次日起两年内提起诉讼,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五、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

2、就案件事实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3、原告有放弃变更或补充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4、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

5、双方有随时提出和解的权利;

6、当事人有向证人、鉴定人提出发问,要求对证据和鉴定提出说明的权利;

7、当庭或闲庭五日内有阅读笔录、申请补正的权利。

六、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履行的义务:

1、如实陈述事实,并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2、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

3、自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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