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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岗区法院案例入选《刑事审判参考》

发布时间:2020-06-08 21:54:44






    近日,南岗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胡天鹰主审的一起疫情防控期间销售质量不合格口罩、实施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案件入选由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的《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21集。


 基本案情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莉、陈某原系夫妻关系。2020年1月28日至1月31日,二人明知在郝某某(另案处理)处以每只5元的价格购买的口罩无产品合格证、无产品说明书、无标识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以“KN95”口罩对外销售。其间,吴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联系到王某莉购买口罩,王某莉以每只10元的价格向二人销售共计9800只,通过对方微信转账和汇款的方式收取货款98000元。被告人陈某按照王某莉提供的销售信息,于2020年1月29日、1月31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复旦路275号的顺丰速递分三次向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嫩江县邮寄口罩共计8300只,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复旦路和哈尔滨大街交口将1500只口罩交给张某某、吴某某指定的接货人。经浙江省轻工业品质量检验研究院鉴定,该口罩过滤效率不符合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涉案的9800只口罩查获扣押。2020年2月3日,侦查人员在王某莉、陈某家中将二人抓获。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莉、陈某销售不合格产品,销售金额98000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依法惩处。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且均系主犯。王某莉、陈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无视国家法律,在全国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利用群众对口罩迫切需求的心理,向医药公司销售过滤效率不符合标准的不合格口罩,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且影响恶劣,应从重处罚。王某莉、陈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根据王某莉、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莉、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主审法官
    胡天鹰,现任南岗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二级高级法官,被评为黑龙江省审判业务专家。


法律小课堂
    问题:疫情防控期间,对明知是“三无”产品仍冒充“KN95”口罩对外销售的行为,应认定为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还是销售伪劣产品罪?
    本案观点:根据刑法有关规定,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而“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本案中二被告人在出售口罩前虽声称系“KN95”口罩,但给被害人发送该批口罩的证明文书上所标示的口罩类型,系特种劳动保护用品而非医用防护口罩,且涉案口罩从外观、包装上均看不出医用等字样,亦无执行标准等情况,经鉴定过滤效率亦不符合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因此,被告人王某莉、陈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以“三无”产品冒充“KN95”口罩进行销售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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