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二)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三)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四)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3、合同纠纷案件,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负举证责任。
对代理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的一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
4、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5、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议的复制件或复制品。
6、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款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当事人提供的外文书证或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7、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8、当事人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协商不一致的,举证期限为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9、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10、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11、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12、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13、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住所地、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14、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的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15、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应提供相应的担保,并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向人民法院提出。
16、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经人民法院同意后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17、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视听资料或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18、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1-2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关案件中的问题对质。
19、当事人或者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假证,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答辩期限、举证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