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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岗区法院公开宣判4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发布时间:2018-10-25 19:37:37







    为进一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营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氛围,按照哈尔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部署,在上级法院的统一安排下,10月25日上午,南岗区法院公开宣判4起恶势力犯罪案件,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有力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分子,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各部委办局及社会各界群众共100余人参加了旁听。

    一、被告人姜勇等6人强迫交易案

    姜勇、陈晓勇、高淑艳、朱玉春、刘长明、李伟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货车司机超载惧怕受到处罚的心理,通过给交警行贿,以富量车队为组织形成恶势力,以举报相威胁,强迫多名被害人缴纳保车费,接受所谓的保车服务。具体事实如下:

    2017年1月,姜勇伙同陈晓勇经营哈尔滨市香坊区富量汽车运输队,在哈尔滨市道外区道口三道街停车场设立办公室,通过吸纳自卸货车车主加入运输队,并帮助违章运输的车主逃避交通执法部门处罚的方式获取非法收入,车队成员包括高淑艳、刘长明、朱玉春、李伟,加入车队的车辆均喷有富量车队字样。姜勇与陈晓勇约定车队的盈利二人均分,姜勇负责打通哈西、南岗、香坊交通管理部门的关系,确保车队车辆不受处罚,在车辆被执法部门查扣后负责要回车辆。陈晓勇负责车队日常管理,并负责打通太平、松北交通管理部门的关系,确保车队车辆不受处罚,在车辆被执法部门查扣后负责要回车辆。高淑艳系陈晓勇妻子,负责帮助陈晓勇管理车队财务,向车主催收保车费。刘长明于2017年6月加入车队,负责开车“清道”,监视道路违章查处情况并通知司机或车主,协助姜勇、陈晓勇向交通管理部门要回被查扣的车辆。朱玉春系残土车司机,2017年5月其车辆加入富量车队,为免交保车费,帮助陈晓勇收取保车费,给交费车辆喷涂富量车队字样。李伟系自卸车司机,2017年1月加入富量车队,2017年3月离开,为免交保车费,帮助陈晓勇给交费车辆喷涂富量车队字样,监视道路违章查处情况并通知司机或车主,车队运营期间姜勇伙同陈晓勇、高淑艳、朱玉春、刘长明、李伟以向交警举报车主违法营运为由强行吸纳多台车加入车队,根据车型不同每台车每年需向车队缴纳3千元至1万元不等的保车费。姜勇等人共收取马帅、苏晓健等14台车车主保车费8万元。

    姜勇自2014年5月至2016年末,在哈尔滨国顺运输车队、哈尔滨市道外区永诚运输队从事运输经营工作过程中,为使车队违章车辆不被警察查扣、车辆违章行为免受处罚或减轻处罚,用车队收取货车司机的管理费多次向哈尔滨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哈西大队大队长韩明、一中队队长刘世宏、副中队长粱颜滨、民警韩永辉、陈兵;哈尔滨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南岗大队副大队长于海涛、中队副队长刘迎波、民警周立刚、申雪松、张玉涛、李建平、韩彦忠;哈尔滨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香坊大队二中队队长刑彤、民警李树安、张威,一中队民警李宗徽,华南城中队民警丁亚滨、哈尔滨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巡逻大队副大队长李名实及哈尔滨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公安检查站中队长艾瑞华、曲继滨、赵武财等人分别行贿,每次行贿金额500元至1万元不等,共计行贿68 000元。

    2016年4月,陈晓勇成立了哈尔滨市香坊区富量运输队。2016年年末,经与姜勇预谋后,开始“保车”,为使车队违章车辆不被警察查扣、车辆违章行为免受处罚或减轻处罚,用车队收取货车司机的管理费由姜勇向哈尔滨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哈西大队大队长韩明、一中队队长刘世宏、副中队长粱颜滨、民警韩永辉、陈兵;哈尔滨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南岗大队副大队长于海涛、七中队副队长刘迎波、民警周立刚、申雪松、张玉涛、李建平、韩彦忠;哈尔滨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香坊大队二中队队长刑彤、民警李树安、张威,一中队民警李宗徽,华南城中队民警丁亚滨;哈尔滨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巡逻大队副大队长李名实等人行贿,每次行贿金额500元至1万元不等。自2017年初至2017年6月间,共计行贿48 500元。

    综上,姜勇行贿数额116 500元,其中单独行贿数额68 000元,伙同陈晓勇共同行贿数额人民币48 500元;陈晓勇行贿数额48 500元。

    南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姜勇、陈晓勇、高淑艳、朱玉春、刘长明、李伟长期与个别交警相勾结,对多名大货车车主进行威胁,在明知各车主并不自愿交纳保车费的情况下,强行要求其缴纳保车费,接受所谓的保车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犯罪。姜勇、陈晓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其行为构成行贿罪。本案强迫交易犯罪系共同犯罪,姜勇、陈晓勇、高淑艳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长明、朱玉春、李伟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本案行贿犯罪系共同犯罪,姜勇、陈晓勇均系主犯。姜勇、陈晓勇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依法以强迫交易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姜勇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依法判处陈晓勇等人三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人民币二十万元至三万元不等罚金。追缴姜勇等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陈伟等10人敲诈勒索案

    2017年12月2日至2018年1月7日期间,陈伟、左成祥组织、纠集米彦龙、黄宗宇、李文达、邵雪飞、方艳荣、唐德勇、李博健和李铭轩、徐子尧、刘京雨等人(均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四道街附近,分工配合多次采用“碰瓷”手段,并利用被害人害怕被处罚的心里胁迫被害人进行所谓赔偿,实施敲诈勒索行为。被告人陈正谦身为保健路派出所民警,在明知是 “碰瓷”仍以调解方式配合其他被告人进行敲诈勒索。十被告人的行为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12月2日14时许,米彦龙开车拉乘陈伟、左成祥、黄宗宇、李文达和李铭轩来到哈尔滨市南岗区保健路副路29号附近。李铭轩选中在此行走的被害人岳斌、宋广德作为目标,李铭轩故意撞上岳斌,并辱骂岳斌。岳斌被激怒后用拳头打了李铭轩。左成祥、黄宗宇、李文达装做路人佯装拉架上来控制岳斌二人。李铭轩乘乱偷打自己鼻部后报警。民警出现场将岳斌二人及李铭轩带回保健路派出所。邵雪飞受陈伟的指使与陈伟冒充李铭轩的姐姐和姐夫来到派出所。在拿到验伤单去验伤的路上,陈伟与左成祥击打李铭轩鼻部做伤。后陈伟、邵雪飞到保健路派出所,在陈正谦的组织下与岳斌家属进行所谓和解,以李铭轩被打伤为由敲诈勒索岳斌3万元。事后,陈正谦分得1万元,余款被陈伟等人分掉、挥霍。

    2.2017年12月10日14时许,米彦龙开车拉乘陈伟、左成祥、黄宗宇、李文达和李铭轩来到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四道街198号附近。李文达选中在此行走的被害人岳振华及其女友何禹婕作为目标。李文达故意撞上岳振华,并辱骂、撕扯岳振华。岳振华将李文达摔倒,李文达倒地故意将鼻子磕到路边的台阶上。此时左成祥、黄宗宇、李铭轩装做路人佯装拉架上来控制岳振华。李文达报警。民警出现场将岳振华二人及李文达带回保健路派出所。方艳荣受陈伟的指使冒充李文达的姨来到派出所。在拿到验伤单后先回到陈伟家,诸被告人又击打李文达鼻部做伤。后方艳荣在陈正谦的配合下以孩子被打伤为由敲诈勒索岳振华43 000元。事后,陈正谦分得1万元,余款被陈伟等人分掉、挥霍。

    3.2017年12月26日21时许,米彦龙开车拉乘陈伟、左成祥、黄宗宇、李文达和李铭轩、徐子尧来到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四道街104号附近。徐子尧选中在此行走的被害人程天琦及其女友董旭作为目标,徐子尧故意撞上程天琦,后不断辱骂、纠缠程天琦,并推了拉架的董旭。程天琦被激怒用拳击打徐子尧面部和后脑,将徐子尧打倒。此时左成祥、黄宗宇、李铭轩装做路人佯装拉架上来控制程天琦。徐子尧报警。民警出现场将程天琦二人及徐子尧带回保健路派出所。米彦龙受陈伟的指使冒充徐子尧父亲的朋友来到派出所。在拿到验伤单后先回到陈伟家,米彦龙用擀面杖、斧子击打徐子尧鼻梁做伤。后米彦龙在陈正谦的配合下以孩子被打伤为由敲诈勒索程天琦7万元。事后,陈正谦得到一件貂皮、一箱军中茅台酒、两桶散装白酒等物。其余赃款被陈伟等人分掉、挥霍。

    4.2018年1月5日17时许,米彦龙开车拉乘陈伟、黄宗宇、李文达、唐德勇、李博健和李铭轩来到哈尔滨市南岗区测绘路107公交站台附近。李博健被指使选中在此行走的被害人程德贤、乌日根、许龙斌作为目标,李博健故意撞上乌日根,后又辱骂对方。双方四人发生推搡,李博健被其中一人打了左脸部一下就蹲在地上了捂着鼻子佯装受伤。李铭轩、李文达、唐德勇、黄宗宇、米彦龙和陈伟先后过来,装做路人佯装拉架上来控制被害人。趁乱的时候同案将李博健的鼻子打出血。李博健报警,民警出现场将三被害人及李博健带回哈西派出所。方艳荣、邵雪飞受陈伟的指使冒充李博健的亲属来到派出所。在拿到验伤单后先回到陈伟家,陈伟、米彦龙、唐德勇用擀面杖、斧子击打李博健鼻部做伤。后方艳荣、邵雪飞出面在哈西派出所以孩子被打伤为由敲诈勒索三被害人每人5万元。赃款被分掉、挥霍。

    5.2018年1月7日17时许,米彦龙开车拉乘陈伟、唐德勇和李铭轩、刘京雨来到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四道街70号附近。刘京雨被指使选中在此行走的被害人李宏宇及朋友作为目标。刘京雨故意撞上李宏宇,并辱骂李宏宇且推搡李宏宇。李宏宇将刘京雨推倒在地。李铭轩等人装做路人上来控制李宏宇二人。刘京雨在倒地后用拳头将自己的鼻子打出血并报警。民警出现场将双方带回保健路派出所。陈伟指使杨永斌冒充刘京雨的父亲来到派出所,以孩子被打伤为由敲诈勒索李宏宇1 500元。赃款被分掉、挥霍。

    综上,陈伟、米彦龙均敲诈勒索犯罪5起,犯罪数额均为294 500元;黄宗宇、李文达均敲诈勒索犯罪4起,犯罪数额均为293 000元;方艳荣敲诈勒索犯罪2起,犯罪数额为193 000元;邵雪飞敲诈勒索犯罪2起,犯罪数额为18万元;唐德勇敲诈勒索犯罪2起,犯罪数额为151 500元;李博健敲诈勒索犯罪1起,犯罪数额为15万元;陈正谦、左成祥敲诈勒索犯罪3起,犯罪数额为143 000元。

    南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陈伟等10名被告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10名被告人分别系共同犯罪。10被告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陈伟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余8名被告人均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博健系被胁迫参加犯罪。陈伟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李文达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从轻处罚。李博健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并系胁从犯,对其减轻处罚。依法判处陈伟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依法判处米彦龙等9名被告人九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人民币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罚金;责令10名被告人分别退赔违法所得给相关被害人。

   三、被告人郝玉民等2人敲诈勒索案

    2013年7月至2018年1月,郝玉民、张清中伙同郝庆涛、李明涛、徐首东(均另案处理)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分有合,在哈尔滨市市区内通过寻找酒后驾车的司机为作案目标,之后驾驶机动车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以如果对方司机不进行赔偿就报警处理相要挟的方法,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行为。郝庆涛、郝玉民、张清中等人的行为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巳形成恶势力。郝玉民、张清中参与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月16日23时许,郝玉民、张清中伙同郝庆涛、李明涛、徐首东(均另案处理)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兴大街西城红场附近,利用上述手段敲诈被害人张帅13 000元。

    2.2018年1月26日23时许,郝玉民、张清中伙同郝庆涛、李明涛、徐首东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学府路与江南路交口处,利用上述同样手段敲诈被害人王建7 000元。

南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郝玉民、张清中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的方法勒索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系主犯。郝玉民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法判处郝玉民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张清中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郝玉民、张清中共同退赔被害人张帅13 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王建7 000元。

   四、被告人郝庆涛等17人敲诈勒索案、故意伤害案

    2013年7月至2018年1月期间,郝庆涛、吴波、侯继鹏、徐首东、李浩然、吕金柱、吴启凡、王洪庆、李明涛、辛胜、曹宸儒、曹翰儒、肖海瑶、任立伟、张忠贺、刘曦营、门立兰与郝玉民、张清中(另案处理)形成以郝庆涛,吴波、侯继鹏,张忠贺为首的三个恶势力团伙。上述恶势力团伙与刘春明(已死亡),王旭阳(另案处理)为首的两个恶势力团伙有分有合,以酒后驾车司机或驾驶无路权车辆司机为目标,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利用被害人害怕被交警部门处罚的心理,以不给付大额赔偿就报警相要挟,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7月16日23时许,刘春明伙同王洪涛(另案处理)、吴波、刘曦营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江畔路与北五道街交叉口,由吴波驾驶车辆故意与被害人王晓飞所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以王晓飞系酒后驾车相要挟,向王晓飞索要赔偿,因王晓飞拒不给付,刘春明、吴波等人报警。经交警部门调解,王晓飞赔偿刘春明、吴波等人5 000元。

    2.2014年1月2日19时许,吴波伙同刘曦营、肖海瑶在哈尔滨市松北区阳明滩大桥上桥口,由吴波驾驶车辆故意与被害人续彦奎所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以续彦奎系酒后驾车相要挟,向续彦奎索要赔偿,因续彦奎不能及时给付赔偿,吴波等人报警,经交警部门调解,续彦奎赔偿吴波等人1万元。

    3. 2015年12月6日23时许,吴波、侯继鹏、郝庆涛伙同被告人吕金柱、李浩然、王旭阳、裴会军(另案处理)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尔滨大街与中兴大道交叉口,由吕金柱驾驶车辆故意与被害人汪子心所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以汪子心系酒后驾车相要挟,向汪子心索要赔偿5万元,因汪子心逃离现场而未得逞。

    4.2016年4月28日凌晨,王旭阳伙同刘小亮、王连秋、邢海东、高岩(均另案处理)、徐首东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与宣化街交叉口,由徐首东驾驶车辆故意与被害人马海龙所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以马海龙系酒后驾车相要挟,敲诈马海龙4 500元。

    5.2016年5月9日凌晨,王旭阳伙同王连秋、邢海东、耿子恒(均另案处理)、被告人徐首东在哈尔滨市道外区东直路农业银行附近,由徐首东驾驶车辆故意与被害人苏寅宁所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以苏寅宁系酒后驾车相要挟,敲诈苏寅宁17 000元。

    6.2017年6月3日22时许,郝庆涛伙同李明涛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前进路与钢铁街交叉口,驾驶车辆故意与被害人蒿占贵所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以蒿占贵系酒后驾车相要挟,敲诈蒿占贵13 000元。

    7.2017年8月30日23时许,郝庆涛伙同吴启凡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大街与永丰街交叉口,由郝庆涛驾驶车辆故意与被害人孙佳齐所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以孙佳齐系酒后驾车相要挟,敲诈孙佳齐15 000元。

    8.2017年9月1日23时许,郝庆涛伙同李明涛、吴启凡在哈尔滨市道里区丽江路与群力第六大道交叉口,由郝庆涛驾驶车辆故意与被害人孙洪强所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以孙洪强系酒后驾车相要挟,敲诈孙洪强2 000元。

    9.2017年10月13日13时许,郝庆涛在哈尔滨市松北区中源大道904研究所附近,驾驶车辆故意与被害人杨友三所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以杨友三系酒后驾车相要挟,敲诈杨友三11000元。

    10.2017年11月8日23时许,王洪庆伙同辛胜、李明涛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路与哈平路交叉口,由辛胜驾驶车辆故意与被害人孙金百所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以孙金百系酒后驾车相要挟,敲诈孙金百15 000元。

    11.2017年12月2日19时许,张忠贺伙同任立伟、曹宸儒、曹翰儒、郝庆涛、李明涛在哈尔滨市道里区通达街与铁顺街交叉口,由任立伟驾驶车辆故意与被害人刘雪风所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以刘雪风驾驶无路权车辆相要挟,敲诈刘雪风12 000元。

    12.2018年1月16日23时许,郝庆涛伙同郝玉民、张清中、被告人李明涛、徐首东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兴大街西城红场门前,由郝庆涛驾驶车辆故意与被害人张帅所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以张帅系酒后驾车相要挟,敲诈张帅13 000元。

    13.2018年1月20日23时许,张忠贺伙同被告人曹宸儒、曹翰儒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工农大街与丽江路交叉口,由张忠贺驾驶车辆故意与被害人王明宇所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以王明宇系酒后驾车相要挟要求赔偿,王明宇因害怕被交警部门处罚驾车逃离现场,张忠贺在追赶王明宇过程中王明宇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王明宇一名同车人张倩死亡。

    14.2018年1月22日0时许,吴波、侯继鹏伙同被告人张忠贺、门立兰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安隆街与上海街交叉口,由吴波驾驶车辆故意与被害人赵宏亮所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以赵宏亮系酒后驾车相要挟,敲诈赵宏亮7 600元。

    15.2018年1月26日23时许,郝庆涛伙同郝玉民、张清中、被告人李明涛、徐首东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学府路与同江南路交叉口,由郝庆涛驾驶车辆故意与被害人王建所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以王建系酒后驾车相要挟,敲诈王建7 000元。

    综上,郝庆涛参与敲诈勒索8起,敲诈即遂73 000元、未遂5万元;李明涛参与敲诈勒索6起,敲诈即遂62 000元;徐首东参与敲诈勒索4起,敲诈即遂41 500元;吴波参与敲诈勒索4起,敲诈即遂22 600元、未遂5万元;张忠贺参与敲诈勒索3起,敲诈即遂19 600元、未遂一起死亡一人;吴启凡参与敲诈勒索2起,敲诈即遂17 000元;王洪庆、辛胜均参与敲诈勒索1起,敲诈即遂15 000元;曹宸儒、曹翰儒均参与敲诈勒索2起,敲诈即遂12 000元、未遂一起死亡一人;任立伟参与敲诈勒索1起,敲诈即遂12 000元;刘曦营参与敲诈勒索2起,敲诈即遂15 000元;肖海瑶参与敲诈勒索1起,敲诈即遂1万元;侯继鹏参与敲诈勒索2起,敲诈即遂7 600元、未遂5万元;门立兰参与敲诈勒索1起,敲诈即遂7 600元;吕金柱、李浩然均参与敲诈勒索1起,敲诈未遂5万元。

    2018年1月23日17时许,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康安二道街59号门前,张忠贺与被害人陈文因堵车问题发生争吵后互相厮打,张忠贺用拳头将陈文胸部打成轻伤二级,左手打成轻伤二级。

    南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郝庆涛、李明涛、吴波、侯继鹏、吕金柱、李浩然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张忠贺、徐首东、曹宸儒、曹翰儒、吴启凡、刘曦营、王洪庆、辛胜、任立伟、肖海瑶、门立兰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张忠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第三起犯罪系未遂,对侯继鹏、吕金柱、李浩然可减轻处罚,对吴波、郝庆涛可从轻处罚。第十三起犯罪系犯罪未遂,对曹宸儒、曹翰儒可从轻处罚。张忠贺一人犯数罪,应并罚。依法判处郝庆涛等17名被告人六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人民币十万元至一万五千元不等罚金。责令各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给相应被害人。

    此次公开宣判,有力打击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充分彰显了法治权威及人民法院惩治黑恶势力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坚定决心。下一步,南岗区法院将持续加大对黑恶势力的依法打击力度,对黑恶势力犯罪零容忍、出重拳、下重手,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断引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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