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审判制度指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于边远地区、纠纷集中地区以及辖区交通不便、群众文化素质不高、地方经济不发达等地区,定期或不定期地巡回流动,选择案件发生地、当事人所在地或其他方便民众的地点就地立案、当时调解、就地开庭、就地执行的一种审理方式。巡回法庭可以更好的进行法律宣传、起到良好作用,及时处理简易民商事纠纷,提高效率,从而使法院更好地方便群众诉讼,体现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利民。这即是巡回审判制度的基本概念。
我国正处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巡回审判制度正是“坚持司法为民,方便群众诉讼”这一民事审判原则的重要体现。在这样的背景之下,赋予巡回审判制度更大的生存空间,显示出巡回审判制度强大的活力,从而更能体现巡回审判制度的必要性。其所体现的“两便”原则和"面向农村、面向群众、面向基层"的"三个面向"更加坚固了审判中的公平与效率。尤其针对交通等条件不便利的地区,巡回审判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更是不言而喻。而且巡回办案不但可以提高效率,减轻群众诉讼负担,体现公平正义的原则,还可以就地对群众进行普法教育,使人民群众可以更多的了解法律,以及碰触法律底线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当然也可以让人民群众了解如果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时,如何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既可以解决问题,提高效率,又可以起到很好的教育作用。如果没有巡回审判制度,可能很多诉讼纠纷不能得到及时解决,纠纷积淀在民间时间久了,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甚至影响我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总而言之,巡回审判制度是一项具有便利性、人性化的制度,它的存在是及其必要和重要的。
我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各地法院因人口、地域、文化、环境等因素的不同,其在面对实际问题是,所表现出的司法能力、解决问题的办法、司法水平、方式方法必然各不相同。因此,巡回审判制度在统一的原则下,在实际运行和操作中,巡回审判的方式各有各的特点,但仍存在共同的特点。
首先,收案方式。各地人民法庭大多会排除立案法官定期前往辖区内交通不方便等地区,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进行立案,当即立案的标准主要是针对能够适用简易程序的简单民事案件。
其次,就地开庭。因各地法院情况不同,可能受到人力、物力等司法资源的限制,对于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相距较近的,应当立即通过简易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由于可通过巡回审判程序处理的案件都是简易程序案件,因此可以先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立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理。开庭地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有的未设定固定巡回审判点的,开庭地点可以选择在群众的院落或田间地头这些方便群众的地点。开庭前,可邀请当地人大代表、基层村组干部、人民陪审员组织村民乡亲近邻旁听。庭审不拘泥于形式。结合当地的习俗和文化,尽量使用通俗的、人民群众易懂的语言进行以案讲法,让当事人不论是赢还是输都服气,让旁听人民也听的明明白白,从而达到良好的宣传效果,庭审的过程也是一个法制宣传的过程。
再次,重视调解。调解是解决化解纠纷的重要处理方式,通过调解解决问题可以减少当事人双方的矛盾,尤其可以通过巡回法庭解决问题的案件当事人大多文化水平不高,爱认死理,居住距离较近,且关系错综复杂,很多纠纷关系到当事人基本的生活秩序和生活环境,因此,在解决这类纠纷时,更应当注重调解的作用。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矛盾,不仅是单纯的解决矛盾,更应当争取双方当事人的相互理解,在诉讼解决纠纷后,仍然不影响和谐,真正达到化解群众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效果。
再次,指导民调。由于人民调解员分布广泛且多数对当事人具有一定的了解,因此通过人民调解员解决问题更加方便,效果更加。法庭干警可以通过巡回办案的机会,通过一些典型的案例,对人民调解员进行讲解,从而也加强了法庭干警和当地人民调解组织的沟通和交流。此种方式也可以增加人民调解员的知识储备,为更好的解决民间纠纷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最后,体现“两便”。巡回审判制度不仅及时解决当事人的纠纷,提高司法效率,体现司法为民原则,在为当事人减轻“诉累”的同时也使法院的司法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兼顾诉讼效益。
哈西法庭非常重视巡回审判制度的运用,由于哈西法庭辖区内省级大型医院集中,医患矛盾尖锐,近年来医患纠纷日益增多。为快速化解矛盾,哈西法庭将工作关口前移,与辖区内的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和解放军第二一一医院建立化解医患纠纷的合作机制。通过开展巡回法庭,由哈西法庭庭长带队到医大二院组织调解,并指派业务骨干参与指导协调医院医务部门进行医患纠纷的诉前和解工作。同时,为避免和解工作出现反复,在医患双方均自愿的情况下,开辟解决纠纷的“绿色通道”,及时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快速出具调解书,以达到快速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2014年至2016年,哈西法庭共受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108件,其中以上述方式调解解决医大二院及解放军第二一一医院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44件,赔偿数额总计5013397元,无一起纠纷出现反复。这种快速妥善化解医患纠纷的做法,得到医患双方的充分肯定。
虽然巡回审判制度仍存在些许不足或弊端,但在实践中,巡回审判制度是方便、快捷、平等、公正、高效的审判模式,符合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因此,我们应当在实践中不断汲取经验,弥补巡回审判制度的不足,相信在以后的审判实践中,巡回审判制度一定可以向更好的方向发展,更好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